原则上开出的药品一律不允许退回,特殊情况需在三天内办理退药手续。
可以退药的特殊情况:
1) 各项检查时用药,由于特殊情况检查未能进行。
2) 药品存在质量问题。
不予退换情况:
1) 发出药品已接触肝炎、结核等传染病患者。
2) 患者要求开具的药品。
3) 口服毒麻和精神药品。
4) 已开包装的药品。
5) 所取药品超过一周。
退药退费流程 :
1、符合允许退费退药情况的患者3天内提出退费申请
2、接诊医师认可、签字、注明理由,将要取的药和已做过的检查重新开单
3、门诊部或医务处负责人签字
5、收费处退费(退药需由门诊药房负责人签字、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