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风廉政建设和医德医风建设是中心党的建设和其他各项建设的内容,纳入各级领导的日常工作,与目标管理、经济建设、业务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中心党委对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医德医风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是***责任人。
三、各党支部书记、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医德医风建设***责任人。
四、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每年至少召开2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分析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五、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风廉政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六、根据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针对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七、结合管理和各项业务工作,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监督管理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八、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九、领导干部要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十、在医疗和其他工作中,对患者及其家属和业务协作、业务往来对象馈赠的礼品和财物,要婉言谢绝,同时向送礼者进行宣传教育,个人谢绝不了的,要报党支部或部门行政领导,进一步做好解释和谢绝工作。
十一、党员干部及医疗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心制定的管理细则。在对外业务工作中,按中心统一管理规定执行。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行对外,所得收入按中心、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端正医德医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实施细则。深入开展纠正收受“红包”、药品回扣、开单提成等不正之风的专项治理,不能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或索取礼品和财物,要认真执行转诊制度,能在本院就诊、检查、治疗、手术的,不得擅自转到其他医疗机构,从中获利。
十三、在采购药品、医疗器械、五金百货、建筑材料及其他物品时,个人不得接受任何礼品、回扣、劳务费等。
十四、严格执行医院用药制度和开假制度。根据患者病情,规范开药、合理检查,不开大处方,人情方、人情假,不做不必要的检查。
十五、礼貌接诊,文明待人,热情服务,态度和蔼,不推诿、刁难病人。
十六、坚持医务公开,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七、严明行业纪律,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专项治理收取“红包”、回扣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丰台区卫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去做,向社会公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对违反纪律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职称评定资格或解职、待聘直至解聘、开除党籍处理,并按《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执业证书。
十八、各部门依据此暂行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200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