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4章和《劳动法》第14条对残疾人的就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权和就业方针。国家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2、就业途径。残疾人就业采取以下途径:
国家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
地方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3、劳动权益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对国家分配的学校残疾人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